本报讯近日,丰台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医院体检误诊病人病灶引发的医疗赔偿案件。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病人经济损失1万余元。
现年34岁的杨春林(男),系北方车辆制造厂一分厂从事有粉尘作业的工人。1994年10月,杨与其他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人到厂医院进行了尘肺检查,医生通过X光胶片发现杨春林上肺有一17.5mm片状阴影,但该医生未能认识到病灶而作出结果正常的结论。1998年5月14日,该医院又对杨春林等做有害作业的工人作第二次尘肺检查。结果发现杨春林的X光胶片上显示肺阴影片状又扩大到23mm,并作出了“性质待查”的结果。杨得知病情后,于7月3日到北京市结核病防治所进行了检查。7月15日,杨又经北京友谊医院专家会诊,诊断为“左上肺结核瘤或先天性囊肿”,并建议手术治疗。
于是,今年1月份,杨春林以厂医院体检时发现肺部有阴影未被告之,延误治疗达4年之久,致使病情恶化实施手术治疗,有一定的过错为由,把六一八厂医院推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伤残补助金计1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六一八厂医院在1994年10月对全厂有案作业职工作X光胸透检查时,给原告所拍X光胶片已反映出左上肺有一片阴影,因医生未认识到是属于病灶,得出了正常的体检结果,延误了及时治疗时间。这是工作上的失误。但原告实施手术治疗,属于病情诊治手段,其伤残等级为8级是手术后果,与被告未及时发现结核病灶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补助金及退到二线工作的工资损失等诉讼请求,于法无据。